對于者的工資,用人單位除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費用,以及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外,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即使勞動者因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每月從其工資中扣除的費用也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總額還不能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江威因虛報差旅費被辭退后,公司為挽回經濟損失直接扣除其一個月的全部工資,不足部分還要向他繼續(xù)追償。他不服公司這個決定,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后,公司又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公司直接扣除工資的做法不當,如需追究江威相關責任應另行解決。于是,在9月16日判令公司退還江威被扣工資9374.71元。
懷疑員工虛報費用 未作說明予以辭退
江威今年36歲,家住市。2014年6月23日,他應聘入職上海一家通訊技術公司北京分公司并擔任高級軟件工程師職務,主要工作是在深圳測試手機信號強度。第一份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又與他簽訂了期限為2016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22日的勞動合同。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員工需對公司盡有忠誠義務,在職期間應誠實努力工作。若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者《員工行為準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該合同附件2還規(guī)定:任何未經許可的對公司的誤傳、欺騙或故意的不正當行為,若導致或可以導致公司物質損失,均屬于嚴重違紀。
工作期間,江威經常報銷差旅等費用。相應的報銷流程是:江威在公司的網上報銷系統(tǒng)中提交報銷申請,在提交報銷發(fā)票原件時還要提交注明發(fā)票編號等信息的電子版明細表,公司審核后再將報銷款項支付給江威。
2017年1月20日,公司發(fā)給江威一份通知,內容是:“江威先生:您的上級已經觀察到并記錄了您違反職責條款的不當行為。其中,您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間所提交的總額為12350元的賬單有虛構、偽造現(xiàn)象。此外,我們正在審核您迄今為止提交的其他賬單,當發(fā)現(xiàn)虛假或偽造的合并金額時會及時通知您。由于此事件不止發(fā)生一次,所以,您的欺詐行為是故意為之。鑒于該行為對公司聲譽及客戶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傷害和損害,根據(jù)公司制度規(guī)定應認定您構成嚴重違紀?,F(xiàn)要求您在收到該函24個小時內說明理由,否則,將做出相關處罰決定。”
江威接到通知后,未在24小時內作出回復。
2017年2月7日,公司注銷了江威的工作郵箱。第二天,公司向江威寄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該通知載明:“鑒于您未能提供滿意的解釋,我們對有關指控進行了調查。經查,發(fā)現(xiàn)您早在2016年6月就偽造發(fā)票行為。經過慎重考慮,我們認為最為合適的懲罰就是終止您的服務。特此聲明:您的服務將于2017年2月6日辦公時間結束時終止?!?/span>
2017年2月10日,江威收到上述通知。此前12個月,江威平均工資為18110.3元。
不服公司處罰決定 員工索要多項賠償
為挽回經濟損失,公司以江威存在虛假報銷行為為由,扣發(fā)了他2016年12月的工資9374.71元。同時,未支付江威2017年2月7日至10日期間的工資。
江威不服公司處罰決定,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資、扣發(fā)工資、獎金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20余萬元。仲裁裁決公司向江威支付:1.2017年2月1日至2月10日欠薪3043.68元;2.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8342元;3.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被扣發(fā)工資9374.71元。
公司不同意上述裁決,訴至北京市大興區(qū)法院。
庭審時,公司訴稱,江威虛報差旅費用等行為,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和勞動紀律,公司在2017年2月8日通知其2月6日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無需支付經濟賠償及2月7日至2月10日期間的工資。
公司認為,其根據(jù)統(tǒng)計出的59020元虛假報銷金額扣發(fā)了江威2016年12月的工資9347.71元。任何人均需欠債還錢,公司在債務范圍內扣除其工資并無不當。
江威辯稱,他于2017年2月10日才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其應于該日解除,公司應支付其2月7日至10日期間的工資。此外,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不是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也未向其有效送達,不得作為解除勞動關系的依據(jù)。
虛假報銷證據(jù)確鑿 處罰可以扣薪不行
為證明江威存在虛假報銷票據(jù)的行為,公司提交經公證的電子郵件和稅務部門查詢結果、票據(jù)、電話錄音及其書面整理材料等證據(jù)加以證明。其中,經過公證的電子郵件和稅務部門查詢結果中顯示:江威通過電子郵件向公司發(fā)送的電子版報銷明細表中記載的大量發(fā)票編號,在稅務部門網站上查詢不到發(fā)票信息。
公司負責人趙某與江威的談話錄音載明如下內容:
趙某:“你上個月的出差,10月份到廣州,在廣州住了一個商務大酒店。此后,又在武漢住了金銀大酒店。后來,又到廣州南美大酒店。你這3張發(fā)票是本酒店開的嗎?”江威:“不是,是他們開好了寄給我的?!壁w某:“這3張票里,有2張是假票?!苯骸笆堑?,我住的是300元的,我讓他開550元。他說不能開,硬要開的話就要交20%的稅。然后,就開了其他酒店的。我沒別的選擇,就答應他了。”
江威對上述電子郵件和稅務部門查詢結果的真實性不認可,但上述證據(jù)均已公證。審理本案的毛希彤法官說,結合江威認可相應的電子郵箱為其本人所使用,亦認可其已收到相應的報銷款項的情況,可以認定上述電子郵件和稅務部門查詢結果具有高度可信性。另外,江威雖不認可上述談話錄音的真實性,但他表示不對此申請鑒定,所以,法院對上述談話錄音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并采信公司的主張。
毛希彤法官說,根據(jù)已查明的事實,公司有權以虛假報銷費用構成嚴重違紀為由與江威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賠償。由于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并未約定公司在上述情況下享有直接從江威工資中扣除有關款項的權利,所以,公司直接扣發(fā)江威工資的做法顯屬不當。公司如認為需要追究江威的有關責任,應另行解決。
綜合以上情況,法院作出了由公司返還江威工資、支付欠薪的判決,同時判決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