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
原告雷某于2008年到重慶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yè)公司)工作,居住在廠區(qū)內(nèi)的職工宿舍。
2012年12月17日18時27分打卡下班后,雷某到公司對面一飯店吃飯。后返回職工宿舍途中,于19時30分被鐘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撞倒受傷。鐘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雷某無責任。
被告重慶市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雷某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后實業(yè)公司對部分職工進行了調查,得知雷某是下班外出吃過晚飯,在返回公司宿舍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便向人社局提交了情況說明和相關調查材料。人社局經(jīng)調查重新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雷某不服,提起行政復議被維持后,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上下班途中,員工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能認定為工傷?
【裁決結果】
重慶市某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雷某下班后,先是到公司附近的飯店吃飯,其吃飯行為是下班途中的中斷,且飯后又不是去公司上班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因此,雷某所受事故傷害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情形,人社局不予認定為工傷并無不當,判決維持被告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一審宣判后,雷某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雷某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發(fā)生在從飯店吃完晚飯后到居住地的途中,不屬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解讀】
從《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對“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機動車傷害的認定為工傷開始,如何認定“上下班途中”成為判斷是否構成工傷的關鍵。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該司法解釋明確了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上下班途中”的外延不斷拓展?!兑?guī)定》第六條明確四種情形法院應予支持工傷認定:
(一)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nèi)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工傷認定過程中,對“下班途中”的認定,應結合合理路線、合理時間理解。合理路線通常是指從單位到居住地或第一目的地相對合理的路線;合理時間則是指經(jīng)過合理路線,結合采用的交通工具而計算出的相對合理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