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詐騙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
粵高法發(fā)〔2014〕12號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下稱《解釋》)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督忉尅返谝粭l第二款規(guī)定,各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規(guī)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具體數額標準。根據我省各地經濟發(fā)展和社會治安狀況,經研究,對我省執(zhí)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通知如下:
一、一類地區(qū)包括廣州、、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二、二類地區(qū)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等十五個市,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六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三、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審理的詐騙刑事案件,詐騙地點能夠查明的,按照詐騙地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詐騙地點無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
四、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2014年4月25日